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条第三款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纳税人跨季度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可能导致该问题,例如纳税人7-9月在电子税务局申请了“应税货物及劳务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发票直至10月初才开具,且预缴了税款。此时,纳税人在申报三季度增值税时,申报界面上方显示的销售额提示为三季度实际代开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但是预缴税款则包含了三季度电子税务局系统提交代开申请但实际在10月份开具的发票,由此导致不匹配的情况出现。
解决方法:因为主表21行“本期预缴税额”“货物及劳务”栏次的数据为系统自动生产,纳税人无法修改。因此需要前往大厅手工申报,但如果是“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项目,则对应的21行“本期预缴税额”可手工修改,纳税人可以按照正确数据自行填写申报。
答: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直接开具红字发票红冲,信息手工录入。如果是普通发票红冲,直接点普通发票填开,点红字红冲。
答: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因此,混业经营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只要有一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达到登记标准,就应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同时提供货物销售、服务销售和不动产销售,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销售额标准,不包含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根据23号公告规定,只要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就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十、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文件规定:“一、试点内容 (一)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5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号)规定:“一、降低税控系统产品价格。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USB金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490元降为200元,报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230元降为100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TCG-01税控盘零售价格由每个490元降为200元,TCG-02报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230元降为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