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要到了,诸多费用没发票,怎么列支?购进原材料未取得进项发票,没法儿抵扣,税负高,怎么办?
——在诸多虚开案件中,所涉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税务机关指定印制的“真发票”,不法分子利用“放管服”带来的便利以及系统软件的漏洞,在短时间内骗购大量发票用于虚开。现实征管过程中就出现这样的情况,从2017年开始,税务机关通过金三系统数据筛查,发现部分公司在短时间内大量购票并顶额开具,发票开具内容多样,含钢材、办公用品、住宿费、餐饮费、建材、工程款等,未取得相应进项且无法取得联系,实地核查的结果更是让人啼笑皆非,注册地为虚拟地址、酒店某房间,乃至政府机构所在地,存在重大虚开嫌疑,遂移送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发票虽真但内容虚构,为“假发票”!
——在此,需解释一下网上发票真伪查验系统。自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以来,发票开具后,发票数据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上传,发票真伪查验系统即可通过输入的信息查询发票真伪。因此,发票真伪查验系统仅能查明该发票的真伪。像套路1也能查出来,但是并没有什么用。
——同样,此处需解释发票认证系统的工作流程。当销方企业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数据上传,此时购方即可通过自助机或网上认证系统进行认证,系统将对销方上传的数据以及购方认证时上传的数据进行比对,如数据相符,则认证通过。 但如果此时你认为购买的发票可以放心抵扣,那就大错特错了,很快你将收到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的通知书。何为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请看:
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①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②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因此,购买的发票就算认证通过后亦无法抵扣。
——部分企业由于收入大多为未开票收入,如汽车修理厂、超市、酒店、餐饮店等,每月的进项税额均大于已开票收入对应的销项税额,于是未开票部分收入对应的销项便拿来虚开,以获取更多的“利润”。在大数据下,只需系统筛查,比对相关数据的合理性即可判断出是否存在虚抵进项的情况。以汽车修理费用为例,通过比对车辆购置税缴交情况、固定资产以及车辆修理费用、燃油耗用等数据,即可判断出是否存在虚抵进项的情况,并下发应对任务,对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逐一核查,一个谎话十个圆,兜不住的。当然,“低端”的虚开,例如购进水泥卖出钢材、购进蔬菜卖出办公用品,更是被系统分分钟查出,依法严惩。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简单说,轻则补税罚款,重则身陷囹圄。你还想去买票吗? 来源翔安区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