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公告: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4月23日晚间,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17号公告公布了最新的增值税申报表格式以及17%、11%税率的申报方法,18号公告明确了5月1日之后可开具17%、11%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公告规定:“ 一、…… 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因此,您在申报时,将开票税率是17%和16%的销售额均填入16%税率的栏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是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
财税〔2018〕33号: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需要明确的是,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自主选择,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的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之后仍可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例】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在2018年5月-12月任何一个月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只要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的两个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转登记后,自转登记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转登记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 【例】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于2018年10月15日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则2018年10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2018年11月(含)起,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除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外,在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还可以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公告第七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1)财税〔2018〕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公告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则应按照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公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七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公告第七条: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其中有一项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
一、开票软件中预置总局提供的最新版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并于2018年5月1日零时启用。5月1日之前仍然显示17%和11%税率,自5月1日零时起,系统自动将17%和11%税率更新为16%和10%税率。
二、企业自建商品编码库中,原来商品是17%和11%税率的,到2018年5月1日零时后,登录开票软件时,系统自动将17%税率更新为16%,将11%税率更新为10%税率。
三、开票软件升级之后(自动或手动升级),在发票填开界面,5月1日之前,商品行税率栏没有16%和10%税率,5月1日之后,商品行税率栏增加16%和10%税率,
四、对于有效期起是2018年5月1日之前(2018年5月1日之前成成为)的一般纳税人,开票软件升级之后,到5月1日零点之后,开票界面可以手动选择17%和11%税率,以便处理往期开具的发票及业务,如发票红冲和补开发票等。
(1)具体政策: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公告)
(2)申报表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公告规定:“ 一、…… 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2018年5月1日后,将开票税率是17%(符合规定开具)和16%的销售额均填入16%税率的栏次;将开票税率是11%(符合规定开具)和10%的销售额均填入10%税率的栏次。
五、对于有效期起是2018年5月1日之后(2018年5月1日之后成为)的一般纳税人,使用本版开票软件,开票界面只有16%、10%、6%、0%以及现行有效征收率,无法选择17%和11%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