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里面透露了两点关键新信息:
以往只是强调会计的个人责任
,此次提出要单位对会计人员的行为负责
!
这意味着会计的职业危险会大大降低!其实,在做假账、两套账的事情上,很少会有会计主动去做假账,都是在老板授意或强迫下做出的,引入单位对会计行为的责任,会大大减少这种“授意作假”的事情发生。
不过,意见征求稿对于这部分的具体责任人和惩戒细节描述的不够详细,建议后续完善。
目前是征求公众意见阶段,大家可以将意见发送到下图的联系邮箱。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人员范围及其应具备的专业能力,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会计人员主要包括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相关专业资格资质证书,或持有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或相关专业学历(学位)证书,且持续参加继续教育的,表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根据会计工作需要,自主任用(聘用)会计人员。
单位任用(聘用)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应当符合《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单位对任用(聘用)的会计人员及其从业行为负责。
第六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人员,单位在五年内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有下列行为且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单位在五年内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的;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的。
上述违法人员的行业禁入期限,自其违法行为被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管理需要设置会计岗位,明确会计人员职责权限。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管理机构)依法对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及其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会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指导督促会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的会员进行惩戒。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