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CINNER接到的咨询中,关于职工取得各项福利、补贴的税务处理问题反复提及,可以看出这类问题每一企业都普遍存在,这既是会计朋友总也弄不清楚的问题,也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CINNER从吃、穿、住、行、用五个大方面,通过案例,逐一梳理职工取得各项福利、补贴相关税务稽查重点、风险防范与筹划技巧,今天的内容信息量太大,记得收藏起来留着慢慢学哟~
【案例1】小王是一名建安企业的管理人员,平时在单位食堂用餐,但有时出短差,中午不能及时回到单位用餐,每个月财务部门统计出误餐的次数,按照统一标准给予一定的补助,随工资发放;小李的单位没有食堂,单位按照职工级别的不同,设定不同标准的餐补,也随工资发放。
请问:这两种补助方式,个人所得税处理有何不同?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89号)
一、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案例解析
:因此,案例中小王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小李取得的餐补,属于补贴、津贴的一种,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案例2】某企业为解决职工用餐问题,新设一食堂,计划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用餐补贴,假如不考虑其他因素,企业可以选择三种方式:第一种根据职工人数,按照每人300元标准贴补食堂,职工凭就餐卡免费就餐;第二种按照每人300元标准打入职工就餐卡中,职工划卡就餐;第三种按照每人300元标准随工资发放到职工工资卡中。 请问:这三种用餐补贴方式,个人所得税处理有何不同?如何选择更合适?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
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条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案例解析:案例中第一种情况,属于集体福利且福利标准不能分摊到人头,按照现行政策,在实际征管中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种情况,目前各地执行尺度不一,部分地区考虑用餐补贴打入职工就餐卡中,专门用于就餐使用,未随工资发放发放给个人,从宽处理,即实践中不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些地区则执行较为严格,用餐补贴虽未随工资发放,但能够分摊到人头,按照相关政策需要并入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此,当地按照何种标准执行,建议以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答复为准,避免产生涉税风险;第三种情况,用餐补贴随工资发放到个人,需要并入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选择第一种,或第二种(当地执行尺度为不征税)方式,同等条件下显然比选择第三种餐补方式更为有利。
【案例3】某企业在节假日给员工发放米、面、油等福利,请问:这些福利的价值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确定福利价值?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条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解析
:按照上述税法规定,发放职工米面油等职工福利,应当按照实物取得时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入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4】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工作需要,为前台售楼人员每人制作一套工作服,价值500元;为奖励一名销售业绩突出的职工,奖励一套高档服装,价值5000元,同时为股东购买一名牌皮包,价值20000元。
请问:上述工作服、高档服装,名牌皮包,如何征收个税?
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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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案例解析
:分析实物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从以下三项原则把握:一看给谁用了?二看怎么用的?三是与物品本身的价值并无直接关系。案例中为售楼人员发放的工作服,属于工作所需,因此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业绩突出的职工奖励的高档服装属于与任职有关的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为股东购买的名牌皮包,属于支付给股东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需要强调的是,此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案例5】 2016年4月李某作为人才被引入某公司,该公司将购置价80万元的一套住房以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 请问:李某购买这套楼房取得的差价收益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3号)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少支付的差额部分,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解析:职工取得低价售房的差价,属于与任职有关的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800000-500000)/12=25000,税率25%,速算扣除数1005。 李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0×25%-1005=73995(元)
【案例6】某企业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准备拿出部分资金,给予补贴,并设计了三种方式:第一种将空余的职工宿舍提供给职工免费居住,若职工租赁同等标准的住房,约需费用2000元;第二种企业按照每人2000元住房标准,进行实报实销,职工需提供租房发票;第三种企业直接将2000元的住房补贴随工资发放到职工工资卡中。 请问:这三种安置住房方式,个人所得税处理有何不同?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条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案例解析:案例中第一种情况,提供免费职工宿舍,在实际征管中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第二种,目前各地执行尺度不一,部分地区考虑实报实销,职工并未取得直接补贴,从宽处理,即实践中不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些地区执行较为严格,租房补贴虽未随工资发放,但能够分摊到人头,按照相关政策需要并入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此,当地按照何种标准执行,建议以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答复为准,避免产生涉税风险;第三种情况,住房补贴随工资发放到个人,需要并入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选择第一种,或第二种(当地执行标准为不征税)显然比选择第三种租房补贴方式,更为有利。
【案例7】 2016年11月吉林省某企业参照吉林省政府相关标准,为职工负担采暖费支出共计150万元。请问:该企业为职工负担的采暖费支出,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相关政策:
目前,河北、宁夏、大连、山西、辽宁、北京、吉林等地都出台了当地采暖费补贴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处理方面,总的原则是,企业发放不超过当地补贴标准的采暖费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需要并入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
《吉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发放方案》的通知(吉建办〔2006〕65号)文件中规定:
职工的采暖费补贴,按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采暖费补贴标准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吉林省的采暖补贴的标准:党政机关公务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住宅面积(建筑面积)标准:正厅级150平方米、副厅级140平方米、二级局副职120平方米、处级(含副处级)110平方米,科级(含一般职工)80平方米企业可参照党政机关住房面积标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经职代会讨论后,确定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
案例解析:
因此,企业发放不超过当地补贴标准的采暖费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需要并入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8】某企业为解决职工通讯费报销问题,准备拿出部分资金,给予补贴,并设计了三种方式:第一种企业统一购买手机,统一为职工充值话费每月300元;第二种企业按照每人300元通讯费标准,进行实报实销;第三种企业直接将300元的通讯补贴随工资发放到职工工资卡中。
请问:这三种通讯补贴方式,个人所得税处理有何不同?如何选择更合适?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地方政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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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税。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税。
浙江:个人取得各种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天津: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用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解析:总的原则:企业发放不超过当地补贴标准的通讯费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需要并入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案例中第一种情况,企业统一购买手机并支付话费,确实用于实际工作且话费使用与工作量和职务相匹配,在实际征管中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第二种,目前各地执行尺度不一,部分地区考虑实报实销,职工并未取得直接补贴,从宽处理,即实践中不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些地区执行较为严格,通讯费虽未随工资发放,但能够分摊到人头,按照相关政策需要并入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此,当地按照何种标准执行,建议以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答复为准,避免产生涉税风险;对于第三种情况,通讯补贴随工资发放到个人,超过当地限额部分需要并入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选择第一种,或第二种(当地执行标准为不征税)显然比选择第三种通讯费方式,更为有利。此外,为避免产生涉税风险,建议企业应建立合理、固定公务通讯补贴发放制度、标准及范围,并及时将相关文件报送主管税务部门备案。
【案例9】某企业为解决职工用车问题,与项目经理吴某签订私车公用协议,约定方式为两种:第一种按照租赁合同固定支付租车费用每月800元,第二种随工资发放固定金额的车补每月800元。
请问:这两种通讯补贴方式,个人所得税处理有何不同?如何选择更合适?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案例解析:案例中第一种情况,企业按照租赁合同,固定支付租车费,个人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税目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若每月租车费不超过800元,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种情况,车补随工资发放到个人,需要并入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案例中企业选择第一种,显然比选择第二种车补方式,更为有利。
【案例10】2016年3月,企业组织5名高级工程师出国考察,考察费共计15万元;2016年6月职工小张出差洽谈业务,报销差旅费5000元,取得差旅费津贴900元;2016年12月企业组织全体员工到三亚旅游,产生团费共计30万元。
请问:案例中发生的考察费、差旅费、差旅费津贴、旅游费,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1号) 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卷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89号)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案例解析
:案例中,出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属于企业经营相关的费用,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企业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发放的差旅费津贴不属于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也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考察费根据实际情况,确实因工作需要的考察事项发生的费用,能够提供考察事项相关证明材料的,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旅游费属于给予职工的一种奖励福利,能够分摊到人头的,需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11】2016年年终,经班子领导决定,给予困难职工王某生活困难补助费2万元,2017年5月组织全体员工参加体检,体检标准为每人1500元,2017年10月招聘食堂工作人员,对参加面试的人员组织体检,体检标准为每人500元。 请问:案例中发生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体检费,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一、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案例解析
:案例中王某若确实属于生活困难,给予的抚恤金、救济金,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为职工负担的体检费,如果属于福利待遇性质的体检,人人有份,体检费用能够分摊到人头的,需要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属于企业工作性质要求必须的体检费支出(如入职体检,特殊工种体检),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