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作为企业老板以及财务人员,心里大致都很清楚,若经税务稽查,一点问题没有,这种概率其实很小。那么,如果税务机关查出少缴税款,应当怎样应对,才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呢?
例如:甲公司一般纳税人,被税务机关查到账外经营收入,需要依法补税。甲公司可以联系供应商补开进项发票,取得的进项税额仍可抵扣。
“国税发〔1998〕6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的偷税手段如属账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账,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即偷税额为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因此,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前,及时提供合法有效的进项凭证,则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同理,企业所得税方面也是一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可以依法补开。若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可以提供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上述各项乃为必须)、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补充提供上述资料之后,仍可税前扣除。
什么是“税收法定”原则呢?
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除此之外,所有税收法律法规、文件提及纳税人义务时,都有“依法”之类前提。也就是说,税法明确规定,才要履行义务;税法若规定不明,则不用履行。
应对税务检查时,可以注意运用“税收法定”原则,来保护企业利益。
例如:乙公司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检查时,所购进一批货物被认定属于“集体福利”,而不得抵扣。
乙公司申辩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税法对于“集体福利”的范围,并无明确规定。本公司购进上述货物,属于生产活动所必要,并非“集体福利”。
税务机关确实无法提供“集体福利”范围的依据,也无法证明上述货物确实用于“集体福利”,也就认可了企业的申辩。
税法条款之中,类似规定不明的情形很多,实际工作中应当注意。
纳税人确实有依法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的义务。但这限于纳税人能够提供或者应当能够提供的范围。打个比方:一般纳税人说自己没有“账簿”,那显然不合理;但纳税人无法获知同行对于相同业务如何定价,这也并不奇怪。
例如:丙公司接受税务检查时,被税务检查认为,一幢闲置楼房出租,价格明显偏低,需要依法补税。
丙公司申辩意见包括:本地并无与本公司完全相同的楼房;其他楼房价格需要税务机关调查取证;价格差异多少算是“明显偏低”缺乏依据;本公司出租价格合理、高于上述价格在当时租不出去等。
对于上述申辩意见,税务机关若要提供充分依据,难度是很大的。
例如:某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股东尚未履行出资义务,会计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10000万
贷:实收资本 10000万
会计并未申报“资金账簿”印花税,税务检查要求补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因此,检查人员要求补税并无不当。
其实,会计人员上述账务处理并不正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
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等
贷:实收资本(股东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部分)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超出注册资本所占份额出资)
也就是说,账务处理时只确认实际收到的注册资本;而对于认缴而未实缴的部分,不能确认为实收资本,也不能用挂“其他应收款”之类往来科目的方式来确认。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认缴的注册资本并非由于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也无法做到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而只是股东对于公司的一种承诺,因此不宜确认为资产(其他应收款)。
也就是说,会计人员进行了错误的账务处理;依照会计准则调整账务并追溯调整,属于权利也是义务。则应作如下调整分录:
借:实收资本
贷:其他应收款
这项实收资本增加本是错误产生,现在据实改正,且税法对此没有太过明确的规定,理应接受会计改正后的账务处理,则应纳税额不复存在。
税法中,规定了许多纳税人可以进行选择的口径。
例如:税法规定对于购进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扣除。如果纳税人被查到少缴企业所得税,且当年有购进设备、器具而未一次扣除,则可以重新调整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一次扣除,而对冲查处税额。(注:文件规定“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但这里是重新修改申报当年,而非以后年度变更。)
又如:企业分期收款销售大型商品,分期收款期5年。企业由于全额开具发票,所以全额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如果被查到少缴增值税,则可以按照规定流程红冲上述发票,改为按照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这样就会导致此项业务多申报了增值税,而可以抵减本次所查补税款。当然,如此操作需要客户配合;而如果涉及税额较大,可能面临大额罚款、滞纳金时,完全可以与客户进行沟通,协助本公司渡过危机。
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只要并非偷税、抗税、骗税以及原已申报或者查明欠税,税款是有追征期限的:少缴税额不超过10万元,追征期三年;10万元以上,追征期五年。
一般情况下,若非主观故意,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这些需要税务机关举证),则可解释为非主观故意、税法政策不清楚、未进行申报等,如果查处时超出追征期,则可不必补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