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问购进一批商品,总价(含税)3万元,已付款,(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途中被盗。请问:
1.进项税发票可否去税局抵扣? 2.商品无入库存,会计分录该如何写? 3.商品的货价(假设进项税可抵扣)属非正常损失,可否直接在本年的税前利润冲减?
答: 一、你公司购进货物在途中被盗,属非正常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你公司购进货物途中被盗,则货物所含进项税额不能申报抵扣。
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购进货物付款时: 借:材料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确认购进货物被盗后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贷:材料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当期发生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按规定权限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