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得税这张布满各种补丁的破网上,看着好像挺严密的,其实是大窟窿小眼子的,股息剥离就是其中比较显眼的一个。股息剥离(Dividend Stripping)是股权转让中经常涉及到的避税手法,本文拟通过案例形式揭开股息剥离的避税面纱,让网友得以窥见这一避税技俩的巧妙之处。
为便于讨论的问题,下面的示例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25%,股息分配税率20%,对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分配实行免税制度。
案例
个人甲以现金100设立公司X,公司X以现金100购得资产A。一年后,资产A的公允价值是200,公司留存收益是零。
假设甲清算X公司,公司清算所得是100,公司纳税25,甲分回金额175,其中返还投资100,红利75,甲就股息分红纳税15,实得160。160是甲处置X公司的底限。
现公司Y准备收购X公司股权。根据甲清算X公司的结果,甲的要价低限是160,据此可以推算Y公司最低出价是175(100+60/0.8)。
假设Y以175元自甲手中取得X公司股权。一年后,X公司按200公允价值处置资产A,取得现金200,公司实现所得100,公司纳税25,余下的利润75分配给Y公司,假设符合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分配免税规定,Y公司无税取回股息75。
Y公司赎买X公司股权成本是175,X公司分配股息后,X公司剩余现金是100,Y公司清算X公司,Y公司确认投资损失75,假设Y公司当年有足够抵减的应税所得额,75元的投资损失给Y公司带来的抵税利益是18.75(75*25%)。
Y公司此项投资业务的实现的全部经济利益是100+75+18.75=193.75,Y公司赎买X公司股权支付175,此项投资业务给Y公司带来了税收利益18.75。175元是Y公司所期望的最佳收购价格,但对于甲来说则是最低的出售价格。
上述交易价格是Y公司的理想价格,对于甲来说,股权转让的最理想价格应该是多少呢?或者Y公司的最高购买价位是多少呢?这个最高价格就是X公司资产A的公允价值200。
假设Y公司以200元自甲手中购得X公司股权。甲实现所得100,纳税20,实得180,比直接清算所得160多出20。
X公司一年后出售资产A,兑现200,X公司实现所得100,纳税25,剩下75分给Y公司,符合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免税政策,Y公司股息分配实得75。
X公司清算,Y公司取回现金100,确认投资损失100,假设有可供抵减的应税所得额,实现抵税利益25。
Y公司此项投资业务实现的全部经济利益是75+100+25=200。Y公司于此项投资业务投入200,取回200,无任何净得,如果算上资金的时间价值这笔投资业务还亏了本。
但按照200元成交的话,甲实现了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比清算情形下的收回金额160整整多出40元。
现在总结一下,从所得税角度看,这笔股权转让业务的成交区间是175至200,在175达成交易,收购方利益最大化,投入175,因为所得税因素产出193.75,净得18.75;出售方实得160,与清算结果相同,也不吃亏。以200元价格达成交易,出售方实现了税收利益最大化,出售实得175,比直接清算实得160多出15;收购方利益为零,投入200,产出200,但也不吃亏。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这起交易供双方分享的税收利益在18.75至20之间,在175至200这个区间的两个边界值成交,税收利益或者全归买方或者全归卖方,在区间内的任何数值成交,税收利益则由双方分享,具体计算不再赘述。至于具体以什么数额成交,除了税收因素,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双方的讨价还价能力等情形,本文旨在诠释股权交易造成的双重征税问题,故对交易情形作了简化和抽象。
大家可能感觉这个税务处理结果不可思议,一个正常的税制确实不应该出现这种避税空间。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在于股权转让带来的双重课税问题,股权转让双重课税问题笔者已专门撰写帖子,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查阅《并购税务文集》。
本文介绍内容仅是股息剥离避税手法众多应用中的冰山一角,有兴趣的网友也可以自己结合中国税制,体会其运用要点,在实践中加以巧妙利用。
目前国内尚没有针对这种避税手法的反避税安排,实践尽可以放心大胆使用。
1
CMA 管理会计,企业价值创造者! 6年前
这才是值得研究的好文。先收藏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