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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NNER  ›  税收研究

不准抵扣的进项税额

  Cinner · 5年前 · 1834 次点击  
这是一个创建于 5年前 的主题,其中的信息可能已经有所发展或是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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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回复 | 直到 2019-07-24 22:04:24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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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nner 管理 靠谱的合作伙伴,专业的管理会计  5年前  

财税〔2016〕36号文,把上述列为不得抵扣,直到财税〔2019〕第39号文中,把第6项给去除了一部分,现在这些可以按计算抵扣,计算方式为: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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