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为庆祝建国70周年,我公司组织党员开展了多次庆祝活动。上述活动经费支出均出自公司党组织工作经费。那么,党组织工作经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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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需要注意,党组织工作经费在税前扣除应注意扣除限额问题。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相关规定: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予以解决。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每年年初由企业党组织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经费使用计划,由企业纳入年度预算。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中办发〔2012〕11 号文件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方面,应将该费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9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