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想泛泛了解黑格尔的哲学思想,我们可以找一本权威的中译本看看就可以达到目的,但如果想深刻地理解这位哲学大师的哲学思想,恐怕把所有介绍黑格尔哲学思想的中译本都阅读了,也不见得有用,除非学会德语,亲自阅读这位大量的原著。
所得税是对所得进行课税的税种,正确理解所得这一用语是学好整个所得税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和许多法律制度一样,现代所得税制度来自异国他乡,是地地道道的泊来品,这就意味所得这一所得税制度的关键术语中也是翻译的产物。基于此,无论我们从汉语词源上对所得进行多么深入地挖掘,对理解所得税制度意义并不大。
在我国的所得税概念体系中,既有收入概念,也有所得概念,但在所得税理论中收入与所得对应的英文词汇都是income。这种复杂的对应关系,导致在翻译英文所得税资料时,译者需要根据文章背景因地制宜地译成收入或所得。
因研究目标和方法不同,不同学科对收入或所得有着不同的定义,读者想要了解经济学等其他学科关于收入或所得的定义,随便找一本书便可查到。但这些学科关于收入或所得的定义对理解与把握所得税制度并没有太多的帮助,笔者在此不再赘述。
一般情况下,一个人通过应税事件实现了财富的净增加,且可以对这种净增加的财富自由进行处置,这种情况下所得税认为该人取得了收入或所得。
依此定义,收入或所得的判定条件有四个:
一个人因举债会导致的财富增加,但不是净财富的增加,因为债务到期,因债务注入的资金需要偿还,借款引起的财富增加,不属于所得税意义上的收入或所得。
如在某些股票期权薪酬鼓励机制中取得的股票,在行权前,不能算作当事人取得了收入或所得,因为当事人不能自由处置取得的股票。
农民种地收获的粮食用于自己食用,尽管农民的财富实现了净增加,但不能认为农民取得了收入或所得,因为没有应税事件发生。所得税法中常见的应税事件(taxable events)有财产买卖跟交换、服务提供等。
又如纳税人花100万元购买一块土地,数年后,土地价值涨到200万元,该纳税人的净财富增加了,但也不能对其征所得税,因为没有买卖交易等应税事件发现。 收入或所得实现须由应税事件触发,应税事件没有发生或不存在,则所得的实现无从谈起。
如果纳税人净增加的财富不可以计量,对于这种财富,所得税制度一般会允许当事人暂时不予确认,待情况进一步确定,财富可以计量时,再确认收入。合伙人以劳务向合伙企业出资,取得的不是合伙企业的资本权益,而合伙企业的分红权益,所得税法理念认为合伙人在这种情况下取得了收入,但由于无法计量收入,美国税法允许合伙人在出资时可以暂不予确认收入。
收入或所得的实现(realization)与确认(recognition)一般会同时发生,纳税人在收入或所得实现的同时即加以确认,这是收入或所得确认的一般规则。但情况并不总是这样,有时候根据税法会存在一些特殊规则,收入或所得实现了,但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可以不予确认收入,这种特殊规则,美国税法称为收入不予确认规则(non-recognition rules)、英国税法称为结转规则(roll-over rules),欧盟税法称递延纳税规则(tax-deferredrules),我国税法称为特殊性税务处理,本文统称递延纳税规则。
财税圈常将递延纳税规则称为免税规则,如将适用递延纳税处理的重组称为免税重组,这种称谓并不恰当。
在美国税法,递延纳税规则有着广泛的适用范围,如投资、清算、重组、同类财产交换、财产强制转换等业务,在我国的适用范围还很有限,目前有三类业务可以适用递延纳税处理,即符合条件的重组、划转、以及因企业政策性搬迁而导致土地转换这三种情形。
现举一例说明递延纳税规则的具体适用。
例:甲公司以财产X同乙公司财产Y交换,财产X的市场价值120元,计税基础100元,财产Y市场价值120元,计税基础80元。甲于交换中实现所得20元,正确情况下确认所得20元,如税法规定此次交易可以适用递延纳税规则,本起交易甲实现所得20元,确认所得0元,递延确认所得20元。
不同由于研究目的不同,对于所得有着不同的分类方法。就学习所得税制度而言,了解有关所得的下列分类方法,会加深深刻理解所得税法的各项制度。 所得税法通常将所得分为劳动所得、资本利得和营业所得。
劳动所得(earned income),指劳动者通过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自雇业主取得的所得。
资本利得(capital gain),指通过投资取得的所得,如购买不动产将其租赁出去而取得的租赁所得,购买股票但不参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营业所得(business income),指兴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等营利事业而取得的所得。 劳动所得、营业所得属于积极所得(active income),资本利得属于消极所得(passive income)。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通常是积极所得,但投资人不参与营利事业的经营管理,投资人取得的所得属于消极所得。